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昌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二造間因保証契約涉訟,又於契約內第四條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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