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七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 律師複代理人 林振堆 律師
甲○○被告黃○○
玄○○宙○○J○○戊○○Q○○B○○壬○○S○○N○○K○○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複代理人 林秋萍 律師被告寅○○
A○○R○○F○○癸○○G○○未○○午○○亥○○H○○辰○○E○○D○○C○○宇○○地○○巳○○丑○○卯○○酉○○申○○乙○○共同訴訟代理人L○○
O○○被告丙○○訴訟代理人M○○
己○○丁○○被告子○○被告戌○○訴訟代理人天○○
庚○○I○○被告P○○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十六時正,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法官王怡雯法官馬傲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