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伍佰伍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尚欠新台幣伍拾叁萬零壹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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