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日一○一年審訴字第二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宗億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4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原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洪培睿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