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鐘耀盛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五六號、第七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損壞他人之電信交接箱內電話線路,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甲○○處有期徒刑拾月,乙○○,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甲○○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乙○○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三年上訴字第四0五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縮刑假釋出監,嗣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以已執行論;乙○○前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於臺灣高等法院撤回上訴確定,又於八十八年間,因隱匿公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又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九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以上各罪接續執行,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縮刑假釋出監,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以已執行論。
二、甲○○及乙○○仍不知悔改,緣甲○○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透過第二類電信業者鼎基資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基公司),向中華電信股份有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租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之付費語音資訊服務系統及號碼為000000000號大量播放服務加值型服務電話(以下合稱付費服務電話),約定由甲○○提供車床技術諮詢或宇宙科技等社教節目予撥打該付費服務電話之不特定用戶收聽,再由中華電信公司依用戶撥打使用該等付費服務電話之通話時間,向用戶收取電話費(以分鐘計算,每分鐘費用由甲○○決定,再經中華電信公司審核,約為每分鐘新臺幣︿下同﹀五十元至一百元),並以按月結算之方式,由中華電信公司將向用戶收取撥打該等付費服務電話之電話費總額,於扣除每一門號新臺幣二千元之月租費、帳務處理費(即按帳單金額百分之十計算)及通信費(市話撥打每分鐘二點八元、行動電話撥打每分鐘三點六三元)後,盈餘款項均撥付鼎基公司,再由鼎基公司與甲○○以二比八之比例拆帳。詎甲○○及乙○○二人因需錢花用,竟萌生盜接他人電信設備盜撥至上開付費服務電話,以此虛增話務量門號之手法,而賺取按比例拆帳之電話費之不法犯意。謀議既定,二人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共同前往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之電信交接箱,持六角鎖鑰匙打開交接箱箱門後,以電話交接箱轉換接頭及耳機等電信器材盜接交接箱內之他人電信設備,再利用迷你電話自動撥號器將附表一所示付費服務電話號碼設定為撥打對象,而接續盜撥該交接箱所設定之中華電信用戶市內電話門號至該等付費服務電話,每次盜撥約半小時至一小時後離去,使中華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各該市內電話門號之所有人撥打該等付費服務電話,而由機房主機提供通話服務,中華電信公司並向客戶收取電話費用,並於扣除月租費、帳務處理費、通信費用後,將所盈餘之金額撥給鼎基公司,再由亦陷於錯誤之鼎基公司,將取得之上開金額與甲○○以二比八之比例拆帳,將該電話費匯至甲○○之帳戶,使甲○○因此獲得中華電信公司於附表一所示之盜撥時間內,所提供之通話服務利益及鼎基公司先後撥付依約定拆帳之電話費合計八十餘萬元,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鼎基公司及遭盜撥門號而繳付電話費之中華電信公司用戶。
三、又因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轄內各營運處自九十一年六月間起,陸續接獲多位市內電話用戶申告,表示其等市內電話遭盜撥付費服務電話號碼,造成話費損失,經中華電信公司發現遭盜撥之付費服務電話係鼎基公司所申請之門號,且遭盜撥之用戶係集中於轄內各營運處所屬之特定電信交接箱,乃合理懷疑有人以大量盜撥之不法手段製造話務量,即依「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訊業務營業規章」通知鼎基公司終止各該節目播出,並拒絕給付鼎基公司電信資費,致鼎基公司亦無從與甲○○拆帳,甲○○因未能牟取不法利益及財物而心生怨恨,竟與乙○○另起共同毀損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由甲○○駕駛車牌號碼00—二六九一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由乙○○徒手或用腳強力開啟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之中華電信公司電信交接箱箱門後,再以剪刀剪斷該等交接箱內之紅白跳線,致該交接箱內之電話線路因受毀損而喪失通訊功能,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及各該交接箱內電話線路所連接電話門號所屬之北部地區市內電話用戶。
四、嗣因中華電信公司發現其北區分公司轄屬新竹、中壢、桃園、文山、台北東區、板橋及基隆營運處共有二十九處交接箱蕊線遭破壞切斷,而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循線追查,經警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台北市○○區○○街○○號二樓甲○○住處及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二六九一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四所示甲○○所有供作案用之物品,始悉上情。
五、案經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前揭犯行,被告甲○○辯稱:伊在警詢及偵查中,因害怕被收押,且偵查檢察官表示如自白犯罪,可獲簡式審判或以認罪協商判處緩刑,伊才虛偽自白犯罪,實際上伊並沒有從事起訴書所指之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及毀損電信交接箱內線路之犯行,況起訴書所指的案發時間均有錯誤,該等時間伊係四處幫朋友尋車云云;被告乙○○辯稱:因員警前往伊胞兄之公司拘提伊未獲,乃揚言要扣押伊胞兄公司之電腦,伊擔心影響到胞兄之公司營運,才不得已前往警局「投案」並自白犯罪,伊可能有坐過被告甲○○的車前往案發地點,但伊並無從事起訴書所指之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及毀損交接箱內線路之犯行云云,選任辯護人為有利被告甲○○之辯護,辯稱: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前往案發地點犯罪,且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依起訴書附表一第九欄、第十欄所載犯罪時間之間距,被告不可能從新竹光復路之犯案地點到達另一處位在中壢市○○路之犯案地點云云。
二、本院查:
(一)犯罪事實欄二犯行部分(即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詐取不法所得部分):
1、被告甲○○如何於前揭時間,透過鼎基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之付費語音資訊服務系統及號碼為000000000號之大量播放服務加值型服務電話,並約定由甲○○提供車床技術諮詢或宇宙科技等社教節目予撥打該等電話之不特定用戶收聽,並由中華電信依用戶撥打該等付費服務電話通話之時間,向用戶收取電話費(以分鐘計算,每分鐘費用由甲○○決定,再經中華電信公司審核,約為每分鐘五十元至一百元),並以按月結算之方式,由中華電信公司將向用戶收取撥打付費服務電話之電話費,於扣除每一門號二千元之月租費、帳務處理費(即按帳單金額百分之十計算)及通信費(市話撥打每分鐘二點八元、行動電話撥打每分鐘三點六三元)後,盈餘款項均撥付鼎基公司,再由鼎基公司與甲○○以二比八之比例拆帳等情,為被告甲○○所不否認,並據證人即鼎基公司業務專員 朱洹槿 於警詢時證實無訛(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五六號卷︿下稱偵卷﹀第六七頁至第七三頁,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做為證據),並有鼎基公司與甲○○簽訂之「0203合約書」影本一份、「合約書0204付費語音資訊服務系統」影本三份(以上附於偵卷第四七至六六頁)、附表三所示申請人為鼎基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使用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訊業務節目號碼之文件(均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訊業務營業規章乙份(附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二0八至二一三頁)等件在卷互核相符,應甚明確,堪予認定。
2、又附表一所示地點、編號之交接箱,於該附表所示時間,遭人以開啟箱門後盜接線路之方式,盜撥交接箱內連接之市話門號至上開甲○○申請使用之付費服務電話等情,亦有中華電信公司出具之中華電信交接箱遭盜撥地點時間一覽表(附於偵卷第二三四至二三五頁)、桃園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北區分公司桃園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營業科通知單附市內電話被盜撥資料(附於偵卷第二三六頁、第二四七頁、第二四四頁至第二四九頁)、板橋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北區分公司板橋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附於偵卷第二五0至二五一頁、第二六六至二六七頁)、台北東區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北區分公司台北東區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市話用戶撥????未出帳通話資料查詢總表(附於偵卷第二六八頁、第二七九頁、第二八八頁)、基隆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附於偵卷第二九0頁、第二九八頁)、文山區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北區分公司文山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附於偵卷第三0六頁、第三一八頁)等件,附卷可稽,應甚明確,堪認屬實。
3、被告甲○○於警局初詢及移送內勤檢察官偵訊時,固一度否認有何盜接他人電信法官於聲羈案件之訊問(見本院九十二年聲羈字第一一九號卷第四頁至第九頁)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見本院刑事卷,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即一貫坦承確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與被告乙○○共同以盜接電信交接箱內他人電信設備方式,撥打自己所申請付費服務電話,先後獲得約八十萬元拆帳話費之犯行明確;至被告乙○○迭於警局初詢、偵查中均一貫坦承確與被告甲○○共犯前揭盜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並朋分被告甲○○所詐得之拆帳話費等情無訛(見偵卷第二九頁至四八頁、第三百五十頁至三百五十一頁),雖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翻異前供否認犯行,並以渠等先前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云云置辯。然查:
(1)觀乎被告甲○○前揭自白,對於如何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其開車載被告乙○○前往其所挑選之電信交接箱,再由被告乙○○以扣案之超迷你電話連續撥打自己所申請之付費服務電話,每次約撥打半小時或一小時,以此方式虛增話務量而獲利八十餘萬元等犯罪情節供承詳確,而被告乙○○亦自白供承:由被告甲○○挑選交接箱,再由伊在交接箱接線,伊係利用被告甲○○所提供之超級迷你電話(俗稱:小精靈)、電話交接箱轉換接頭及耳機等扣案物品,撥打被告甲○○所設定之0204電話,撥通後經過一、二分鐘再掛掉重播,每個交接箱約盜接四、五十戶,嗣並朋分話費獲利等情明確在卷,核渠等自白內容,就犯罪細節及分工方式所供詳確一致,堪信非出於虛偽杜撰,要係因親身參與犯行所致,真實性應無可疑。
(2)又被告甲○○申請經營前開付費服務電話,無非係以招攬用戶撥打該等電話,藉此與鼎基公司拆帳賺取用戶所繳付之電話費為主要目的,而撥打該等電話門號之用戶越多(即話務量愈高),被告甲○○所能賺取之所得愈多,是被告甲○○對於撥打該等門號之話務量,原具有高度之利害關係。查本案遭盜接之電信設備,均係盜撥被告甲○○所申請之上開付費服務電話門號,業據認定如前,是認定被告甲○○係以盜接他人電信設備而撥打至該等付費服務電話之行為人,當屬合乎論理法則之推論,而被告二人所為上開盜接電信設備通信之自白,與上開推論相符,益徵其真實性無疑。
(3)再者,被告甲○○供承為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附表一編號三、四、五、七、八所示之時間、地點,確有利用該等編號所示交接箱所在位置附近之基地台收發話之事實,此有通聯記錄在卷可憑(附於警卷第二一九、二二0、二三一、二三二、二五0、二六二、二六三、二六四等頁),足認被告甲○○於該等交接箱遭盜接之時間,確有前往各該交接箱所在地點附近之事實,此等於案發時在場之事實,既與被告甲○○前揭坦承前往交接箱盜接電信設備通信之自白相符,更非出於偶然巧合可擬,適足以補強被告二人上開自白之真實性。
(4)至被告甲○○辯稱:因唯恐遭受羈押,且偵查檢察官向伊表示如坦承犯行可改採簡式判決、認罪協商或判處六月以下之刑期,伊才在偵查中及本院受理聲羈案件開庭時,虛偽坦承犯行云云,被告乙○○則辯稱:因警察前往伊胞兄之公司拘提伊未獲,乃揚言伊如不到案,要前往伊胞兄之公司扣押電腦調查,伊怕影響胞兄之公司,才在警方之壓力下不得已到案,並虛偽坦承犯行云云。然查:被告甲○○前經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業經本院裁定交保,此有本院九十二年聲羈字第一一九號卷宗可參,是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已無遭受羈押之壓力,其竟於本院準備期日一貫坦承前揭犯行,顯見其所稱因恐遭羈押而自白之辯,不足採信,至刑事案件是否採行簡式程序及應量處之刑度高低,均係法院之職權,衡情偵查檢察官並無可能如被告甲○○所稱以承諾採簡式審判或量處輕刑方式,交換被告自白,此由被告甲○○雖於偵查中自白犯行,然起訴書中並無任何公訴人向本院請求量處被告輕刑之內容觀之甚明,況檢察官或曾基於偵查所需,以向法院求處輕刑為條件,曉諭被告坦承犯行,然若被告甲○○深信自己無罪,復曾於警詢中一度否認犯行,苟非自認犯行事證明確,要無任意為虛偽自白之可能,是其出於冀求輕刑之動機所為之自白,尚難認有何出於非任意性之情事;至被告乙○○所稱員警威脅將扣押其胞兄所經營公司之電腦之辯,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已難認足以構成使其虛偽自白犯行而自陷遭受刑事訴追不利益之壓力,況被告乙○○於案件移送檢察署偵查後,原有機會向檢察官表明上情,其竟捨此不由,仍一貫坦承犯行,亦顯非合理,再者,被告二人均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衡諸一般常情,其二人既均有參與刑事訴追、審判程序之經驗,亦當無昧於自白犯罪可能產生之重大不利益,而仍為虛偽自白之可能,是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先前自白之任意性,所辯亦不足採。
(5)從而,被告二人於審判外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4、此外,並有被告二人自白為被告甲○○所有,並供上開盜接電信設備通信犯行所用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足憑。
5、綜上,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欄三、部分(即毀損電信交接箱內電話線路犯行部分)
1、附表二所示地點、編號之交接箱內之電話線路,於該附表所示時間遭人開啟箱門後剪斷而予以損壞乙情,業據告訴人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告訴代理人黃成章於警詢時指訴詳確(見警卷第一四五至一四七頁),並提出交接箱遭惡意破壞詳細資料表(附於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九五一號卷〈下稱他字卷〉第九至十頁)、NH2150交接箱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凌晨二時許遭非法開啟後剪斷箱內跳線之處理紀錄表、單一箱體各類訊息記錄(顯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凌晨二時二分二秒遭非法開啟)及受損照片四幀(附於他字卷一一九至一二二頁)在卷可稽,依照片內容所示,交接箱內之線路均遭剪斷,自堪認已喪失通訊效用,而達損壞之程度無訛。
2、又訊據被告甲○○,迭於警詢(見警卷第十四頁至二十一頁)、偵查中(見偵卷第三四八、三四九頁)、本院受理聲羈案件審理中(見本院九十二年聲羈一一九號卷)及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就此部分之毀損犯行,坦承不諱,供承:伊因中華電信公司以其申請之付費服務電話係遭人盜撥為由,拒絕支付電話費而心生不滿,乃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二六九一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乙○○,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夜至十一日凌晨,自新竹北上桃園、中壢、三峽、台北市等處、又於三月十二日夜至十三日凌晨,自基隆南下至台北市,由其隨機選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電信交接箱,再由被告乙○○下車以剪刀破壞交接箱內之電話線,剪刀事後已經丟棄等語明確,核與被告乙○○迭於警詢(見偵卷第十四頁至十七頁、第二六至二七頁)及偵查中(見偵卷第二二一至二二五頁)自白犯行,供承:伊自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連續四日與被告甲○○共同毀損附表二所示之電信交接箱,由被告甲○○開車,第一天晚上先到新竹,再往北沿路破壞,第二次是在隔天的清晨,由北往中部沿路破壞,前後大約破壞二十至三十個交接箱,均係徒手或用腳強力開啟箱門,再由伊以剪刀剪電話線,被告甲○○則在旁把風,如有人接近,被告甲○○即以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通風報信,每次毀損約需二分鐘等語大致相符。參以被告二人坦承於犯案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即甲○○:0000000000、乙○○:0000000000),於附表二所示交接箱遭開啟破壞之時、地,確有利用附近基地台通聯之事實,此有行動電話資料表及通聯記錄在卷可憑(附於偵卷第一九四至二0八頁),經核該等通聯記錄均發生於凌晨時分,且通聯地點與被告坦承前往毀損電信交接箱之路線相符,應非出於巧合,已甚灼然,又被告所有之九K∣二六九一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二所示新竹工業園區之電信交接箱遭毀損之時間,確曾出現在該園區乙節,亦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表、新竹科學園區監視器所錄車輛清單影本及攝得上開車輛之照片影本一幀附卷可稽(附於偵卷第一四九頁、第一九二至一九三頁)。綜上各情互參以析,堪認被告二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3、至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其等自白之任意性,所辯情詞無足採信,業據說明如前。又選任辯護人所稱:起訴書附表二第九欄、第十欄所指之案發地點分別為湖工光復路與中壢市,犯罪時間則各為二十三時及二十三時四十一分,衡情被告不可能在此短暫之時距內,來往上開兩地云云,然由被告二人犯案時間為深夜二十三時許,且係以汽車為交通工具等情以觀,復參以被告自承毀損一座電信交接箱僅需費時十分鐘,因此,除非遇有突發路況,否則在路況暢通之情況下,被告二人在湖口工業區(係位於新竹縣)作案完畢後,於數十分鐘後到達中壢市作案,原屬合理可能,辯護人上開所辯尚非有據,不足採信;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辯稱起訴之犯案時間不對,該等時間伊在他處刷卡消費,可調閱信用卡記錄查證云云,嗣又改稱:案發時間,伊在幫友人所經營之尋車公司尋車云云,核其先後所辯內容反覆不一,已難信為真實,又本院一再曉諭被告甲○○提出任何與案發時間有關之商店刷卡消費資訊,以供調取相關簽單資料查證,被告甲○○始終未能提出,衡情如其所辯屬實,當可舉出其中一、二,以供本院查證,又被告甲○○如係因時間經過而無法記憶,乃無法舉出所稱刷卡消費事實,則其又如何能確定起訴書所指之案發時間有誤,殊值懷疑;至被告甲○○於本院審判期日,始以案發時間係幫朋友尋車云云置辯,顯係為了合理化上開通聯記錄所顯示其於案發日期之凌晨,往來於南北各地之事實,始臨訟杜撰之辯詞,亦不足採信。
4、綜上,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供,否認有何毀損電信交接箱內電話線路之犯行,所辯洵無足採,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此部分之犯行,同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乙○○二人所為,其等以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方式,盜撥自己所申請之付費服務電話,藉由虛增不實話務量之詐術,使中華電信公司及鼎基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向遭盜用電話之客戶所收取之電話費,按比例拆帳撥予被告二人朋分花用,係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二人於附表一所示「每一交接箱」,雖係多次盜接他人電信設備而反覆撥打付費服務電話,惟其等所為之時間、空間密接而無中斷,足認被告二人係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其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認係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二人盜接他人電信信罪為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不另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公訴人起訴書雖已敘及被告二人利用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撥打自己申請之付費電話之方式詐得拆帳款項八十餘萬元之事實,然漏未論以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應予敘明更正;又被告二人毀損中華電信公司所設置電信交接箱內電話線路犯行部分,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雖屬國營事業機構,惟其所從事之市內電話業務,應認係其私法上之業務行為,自與公務員執行公務有間,其因電話業務而設置之電話線路,自與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之構成要件不合,故核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二人係以一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行為,觸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處斷。被告二人就前開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及毀損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先後於數個電信交接箱從事多次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及多次毀損犯行,各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犯上開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二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二人曾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甲○○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前開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被告乙○○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前開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各為累犯,應依法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素行不佳,犯後雖一度坦承犯行,然於審判中翻異前供,飾詞卸責,難認已有悔意,其等連續損壞大量電信交接箱線路之犯行,嚴重阻斷包括新竹、桃園、中壢、臺北、基隆等地在內之北台灣地區電話用戶通信,所生危害甚鉅,又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行,亦嚴重損害多數電話之財產利益,並參酌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次數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示之電信器材,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電信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又附表四編號七所示之六角鎖鑰匙二把,係被告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認定如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沒收,至附表五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據被告否認供本案犯罪所用,且無積極事證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二人犯罪所用之剪刀一把,於犯後已遭被告二人丟棄滅失,業經被告二人一致供承在卷,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附表六所示時、地,以前開相同之手段盜接該附表所示交接箱內他人電信設備,並撥打被告甲○○所申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付費服務電話,因認被告二人涉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云云。惟查:被告甲○○係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始與鼎基公司簽約租用000000000號付費電話門號使用乙情,有「0203合約書」一份在卷可稽(附於偵卷第六九至七二頁),又被告租用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付費服務電話門號,鼎基公司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終止租用乙節,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訊業務號碼異動申請書二份在卷可考(附於偵卷第一0六、一0七、一三九、一四0頁),均堪認屬實,從而,用戶於被告申請該門號前或終止門號使用後撥打各該付費服務門號,被告二人均無從獲得拆帳款項,本院殊難想像被告二人尚有何動機欲於起訴書所指附表六編號一所示租用000000000門號前之時間或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之終止使用000000000、000000000號付費電話後之時間,盜接他人之電信設備撥打該等付費電話,至被告二人雖於審判外自白此部分之犯行,然因被告二人所犯盜接他人電信設備之犯行次數甚繁,原有可能因一時記憶不清,而誤為自白,因該部分之自白悖於常理,難認屬實,而無從採為認定被告二人此部分犯行之依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育仁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六十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盜接、盜撥時│盜接、盜撥地點│交接箱編號│盜撥之加值型服││??│間│││務電話號碼│├──┼──────┼───────────────┼───────┼───────┤│??│九十一年六月│台北市○○街○○○巷、內湖路三│C—一0二八│0二0四—五一││一│五日至二十八│段六十巷││九三三││??│日││││├──┼──────┼───────────────┼───────┼───────┤│??│九十一年十月│台北市○○區○○路五段、康寧路│無編號│0二0四—五一││二│三日至七日│二段、東湖路、大湖街││九五五│├──┼──────┼───────────────┼───────┼───────┤│??││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對面│SV—二00九│││??││││││??│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SV—二00一│0二0四—五一││三││口││九五五││??│├───────────────┼───────┤││??││台北縣新店市○○路○○○號旁│SV—二0一二│││??│││││├──┼──────┼───────────────┼───────┼───────┤│??││桃園市○○○街○○○巷自強路口│C—二一九一│││??││││0二0四—五一││??│├───────────────┼───────┤九五五││??││桃園市○○○街○○○號│C四0六0│││??│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桃園縣○○鄉○○街、文化路口│C三三九0│││??│├───────────────┼───────┤││四││桃園縣○○鄉○○○路、復興南路│C二0八0│0二0三—0六││??││口││五六七││??│├───────────────┼───────┤││??││桃園縣○○鄉○○○路○○○號│C三四八0││├──┼──────┼───────────────┼───────┼───────┤│??││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口│一一0一│││??│├───────────────┼───────┤││??││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四四四0│0二0四—五一││??││二十七號││九五五及0二0││??│├───────────────┼───────┤四—五一九七八││??││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三一五一│││??│├───────────────┼───────┤││??││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二0八三│││??│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九日│台北縣土城市○○路○○○號│四一一0│││??│、十二日├───────────────┼───────┼───────┤│??││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口│七000│││??││││││??│├───────────────┼───────┤││??││台北縣土城市○○街○○○號│二0七0│0二0四—五一││??│├───────────────┼───────┤九五五││??││台北縣土城市○○路○○○號│四一一一│││??│├───────────────┼───────┤││??││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三二五0│││??│││││├──┼──────┼───────────────┼───────┼───────┤│??│九十一年十一│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SV—一0一五│0二0四—五一││??│月十四日│口││九五五│├──┼──────┼───────────────┼───────┼───────┤│??│九十一年十一│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C一一八0│0二0四—五一││七│月十九日│口││九五五│├──┼──────┼───────────────┼───────┼───────┤│??││基隆市○○○街○○巷口│AL—一0七二│││??││││0二0四—五一││??│九十一年十一├───────────────┼───────┤九五五││??│月一日至同月│基隆市○○路○段○○○號旁│AL—四0一二│││八│二十一日十二│││││??│時前????├───────────────┼───────┤???????││??│??????│基隆市○○○路○○○巷○○○號│AL—一二一0│???????││??│????│旁││???????││??│?│││???????│└──┴──────┴───────────────┴───────┴───────┘附表二:
┌──────┬───────────────┬──────┬─────┐│時間│地點│交接箱編號│營運處│├──────┼───────────────┼──────┼─────┤│九十二年三月│新竹市○○路○○○號旁│ZS二00八│新竹營運處││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九十二年三月│新竹市○○路○○○號旁│KT一三0一│新竹營運處││十日二十二時│││││三十八分?││││├──────┼───────────────┼──────┼─────┤│九十二年三月│新竹市○○街與金山十八街口│KT一三0三│新竹營運處││十日二十二時│││││至二十三時三│││││十分間││││├──────┼───────────────┼──────┼─────┤│同右????│新竹市○○○○○街○○○巷二十│KT一二二一│新竹營運處││??????│八號││││?││││├──────┼───────────────┼──────┼─────┤│九十二年三月│新竹市園區行政大樓│KT四0七0│新竹營運處││十日二十一時│││││五十分││││├──────┼───────────────┼──────┼─────┤│九十二年三月│新竹市○區○路○○○號│KT四0九0│新竹營運處││十日二十二時│││││二分││││├──────┼───────────────┼──────┼─────┤│九十二年三月│湖口工業區仁和東幹三十九北枝十│HK二二九一│新竹營運處││十日二十二時│二旁???││││五十三分││││├──────┼───────────────┼──────┼─────┤│九十二年三月│湖○○○區○○路與光復北路口│HK二三四一│新竹營運處││十日二十三時│││││十三分││││├──────┼───────────────┼──────┼─────┤│九十二年三月│湖○○○區○○○路○○號對面│HK二一六一│新竹營運處││十日二十三時│││││十八分││││├──────┼───────────────┼──────┼─────┤│九十二年三月│中壢市○○路○段、華岡街口│PY三0六0│中壢營運處││十日二十三時│││││四十一分││││├──────┼───────────────┼──────┼─────┤│九十二年三月│中壢市○○路○○○巷口│DY一一一0│中壢營運處││十一日零時十│││││分││││├──────┼───────────────┼──────┼─────┤│九十二年三月│中壢市○○路○段○○○號邊│LL一二一0│中壢營運處││十一日零時二│││││十七分││││├──────┼───────────────┼──────┼─────┤│九十二年三月│桃園縣○○鎮○○路○段○○○巷│TH三0一0│桃園營運處││十一日一時至│口││││二時間││││├──────┼───────────────┼──────┼─────┤│同右????│桃園縣○○鎮○○路○段○○○號│TH三0二0│桃園營運處││??????│││││????││││├──────┼───────────────┼──────┼─────┤│同右????│桃園縣○○鎮○○路○段○○○號│TH五0一0│桃園營運處││??????│仁善國小對面││││???││││├──────┼───────────────┼──────┼─────┤│同右????│桃園縣○○鎮○○路○段○○○號│TH三0一0│桃園營運處││??????│旁││││????││││├──────┼───────────────┼──────┼─────┤│九十二年三月│台北縣○○鎮○○路○○○號前│SS二0五三│板橋營運處││十一日一時許││││├──────┼───────────────┼──────┼─────┤│九十二年三月│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前│HT一0三三│文山營運處││十一日一時三│││││十分││││├──────┼───────────────┼──────┼─────┤│九十二年三月│台北市○○路○○○巷口│MZ六六一0│文山營運處││十一日二時│││││││││├──────┼───────────────┼──────┼─────┤│九十二年三月│台北市○○○路○段○○○巷│CM00三一│文山營運處││十一日二時三│││││十分││││├──────┼───────────────┼──────┼─────┤│九十二年三月│基隆市○○○街○○○號│AL一0六三│基隆營運處││十二日二十一│││││時三十七分││││├──────┼───────────────┼──────┼─────┤│九十二年三月│基隆市○○路○○號│SY一一二一│基隆營運處││十二日二十二│││││時十三分││││├──────┼───────────────┼──────┼─────┤│九十二年三月│基隆市○○路○○○號│SY一一二0│基隆營運處││十二日二十二│││││時十三分││││├──────┼───────────────┼──────┼─────┤│九十二年三月│基隆市○○街○○○號│TD二0一二│基隆營運處││十二日二十三│││││時十六分││││├──────┼───────────────┼──────┼─────┤│九十二年三月│基隆市○○街○○○號前│NN一0二一│基隆營運處││十二日二十三│││││時三十七分││││├──────┼───────────────┼──────┼─────┤│九十二年三月│基隆市○○路○段大安街口│PO一0六四│基隆營運處││十二日二十三│││││時五十七分││││├──────┼───────────────┼──────┼─────┤│九十二年三月│基隆市○○路○○○號圍牆外│JF四0五0│基隆營運處││十二日二十三│││││時五十八分││││├──────┼───────────────┼──────┼─────┤│九十二年三月│台北市○○○路○段○○○巷口│NH二一五0│台北東區營││十三日二時│││運處一客│├──────┼───────────────┼──────┼─────┤│九十二年三月│台北市○○路○○○號前│E2一0二七│台北東區營││十三日二時三│││運處二客││十分││││└──────┴───────────────┴──────┴─────┘
附表三┌──┬──────────┬─────────────────┬──────┬────────────┐│編號│文件名稱│文件主要內容?│附件│所在?│├──┼──────────┼─────────────────┼──────┼────────────┤│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節目編號:000000000?│無│偵卷第八六至八七頁?│││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十七時復??││?│││訊業務節目號碼異動申│播?││?│││請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節目號碼:000000000?│節目語音內容│偵卷第八八至九四頁?│││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資費每分鐘五十元,節目名稱:?│及節目流程、│?││二│訊業務節目號碼異動申│「車床資工站」,專業諮詢主持?│甲○○中華民│?│││請書│人:甲○○,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國技術士證│?││││申請,預計啟動日期: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大量播放服務租用/異│服務號碼:000000000?│宇宙探秘流程│偵卷第九五至一0一頁││三│動申請書?????│申請租用大量播放服務,租用時?│流程圖及文字│││?│?????????│間: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內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節目號碼:000000000?│車床專業諮詢│偵卷第一0八至第一一│││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資費每分鐘一百元,節目名稱:?│內容概要、張│六頁││四│訊業務節目號碼異動申│「車床組諮詢」,專業諮詢主持?│ 智皓 身分證、││││請書│人:甲○○,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中華民國技術│││││申請,預計啟動日期:九十年三?│士證│││││月二十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節目號碼:0000000???│????付費│偵卷第一二一至第一二│││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資費每分鐘六十元,節目名稱:?│語音資訊業務│三頁││五│訊業務節目號碼異動申│「新車床技術」,專業諮詢主持?│節目內容審查││││請書│人:甲○○,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表(IP:張│││││申請,預計啟動日期:九十一年??│智皓)│││││九月十日?│││└──┴──────────┴─────────────────┴──────┴────────────┘
附表四
一、PHONEGENIVS2000超迷你電話??????????貳支
二、交接箱轉接接頭?????貳個
三、耳機?????貳付
四、交接箱轉換接頭(工具)?????壹佰參拾肆個
五、小耳機????? 伍拾玖
六、分線及交接箱轉換接頭連接迷你電話?????壹組
七、六角鎖鑰匙?????貳把?矰?
一、變換式起子壹組
二、虎頭鉗????????????????????壹支
三、分線箱接頭?????伍個
四、伸縮電話延長線壹組
五、電話線??????????????????壹拾陸條?
六、紙張?壹張
七、小總機壹組
八、接鉗壹支
九、分線箱接頭伍個
十、夾子壹支
十一、一字形螺絲起子貳支
十二、十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十三、斜口鉗壹支
十四、美工刀壹支
十五、剪刀參支
十六、刷子壹支
十七、膠帶壹卷
十八、郵局提款明細壹張
十九、安泰銀行交易明細貳張
二十、日盛銀行交易明細貳張
二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合約書??壹張
二二、電話線(市內)參綑
二三、選號明細單肆張
二四、T字扳手貳支
二五、梅花扳手貳支
二六、手套貳雙
二七、工具壹箱?矰?┌──┬──────┬───────────────┬───────┬───────┐│編│盜撥時間│盜撥地點│交接箱編號│盜撥之加值型││號││││服務電話號碼│├──┼──────┼───────────────┼───────┼───────┤│??│九十一年五月│台北縣板橋市○○街○○○巷三十│二二五0│││??│十二日、十三│二號││││??│日、十四日├───────────────┼───────┤0二0三—0六││??││台北縣板橋市○○路○○○號│二一八一│五六七││??│???├───────────────┼───────┤││??││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二六一二│││??││二弄口││││??├──────┼───────────────┼───────┼───────┤│??│九十一年五月│台北縣汐止市○道街、力行街、研│GT—一00七│││??│十二日至十六│究院路││0二0三—0六││一?│日├───────────────┼───────┤五六七││??││台北市○○○路○段○○○號│NK—一0四0│││??││││││??├──────┼───────────────┼───────┼───────┤│??│九十一年五月│基隆市○○○路○○○號│TD—二0一一│││??││││││??│十五日├───────────────┼───────┤0二0三—0六││??││基隆市○○路○○○號│TD—二0一四│五六七││??│├───────────────┼───────┤││??││基隆市○○街口│TD—二二0三││││││││├──┼──────┼───────────────┼───────┼───────┤│??││基隆市○○○街○○巷口│AL—一0七二│││??││││0二0四—五一││??│├───────────────┼───────┤九五五││??││基隆市○○路○段○○○號旁│AL—四0一二│││二?│九十一年十二│││││??│月?????├───────────────┼───────┼───────┤│??│??????│基隆市○○○路○○○巷○○○號│AL—一二一0│0二0四─五一││??│????│旁││九五五及0二0││??││││四—五一九七八││??│??????├───────────────┼───────┼───────┤│││基隆市○○○街○○○號│AL—一0六三│0二0四─五一││││???????????????│???????│九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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