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
法?官張江澤?????????????????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