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部分應待上訴審法院認追加合法後再命繳納,故前開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未包含追加部分在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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