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更(二)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5號,中華民國9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4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違反電信法暨執行刑部分撤銷。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因隱匿公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二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執行完畢。甲○○(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透過第二類電信業者鼎基資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基公司)向中華電信股份有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租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之付費語音資訊服務系統,約定由甲○○提供車床技術諮詢等社教節目予撥打該付費服務電話之不特定用戶收聽,再由中華電信公司依用戶撥打使用該等付費服務電話之通話時間,向用戶收取電話費(以分鐘計算,每分鐘費用由甲○○決定,再經中華電信公司審核,約每分鐘新臺幣(下同)五十元至一百元),並以按月結算方式,由中華電信公司將向用戶收取撥打該等付費服務電話之電話費總額,於扣除每一門號二千元之月租費、帳務處理費(即按帳單金額百分之十計算)及通信費(市話撥打每分鐘二點八元、行動電話撥打每分鐘三點六三元)後,盈餘款項均撥付鼎基公司,再由鼎基公司與甲○○以二比八之比例拆帳。乙○○猶不知悔改,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共同前往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之電信交接箱,持六角鎖鑰匙打開交接箱箱門後,以電話交接箱轉換接頭及耳機等電信器材盜接交接箱內之他人電信設備,再利用迷你電話自動撥號器將附表一所示付費服務電話號碼設定為撥打對象,接續盜撥該交接箱所設定之中華電信用戶市內電話門號至該等付費服務電話,每次盜撥約半小時至一小時後離去,使中華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各該市內電話門號之所有人撥打該等付費服務電話,由機房主機提供通話服務,中華電信公司並向客戶收取電話費用,並於扣除月租費、帳務處理費、通信費用後,將所盈餘之金額撥給鼎基公司,再由不知情之鼎基公司將取得之金額與甲○○以二比八之比例拆帳,並將該電話費匯至甲○○帳戶,使甲○○因此獲得中華電信公司於附表一所示盜撥時間內,所提供通話服務利益及鼎基公司先後撥付依約定拆帳之電話費合計八十萬元,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鼎基公司及遭盜撥門號而繳付電話費之中華電信公司用戶。
二、嗣因中華電信公司發現北區分公司轄屬新竹、中壢、桃園、文山、臺北東區、板橋及基隆營運處共有二十九處交接箱蕊線遭破壞切斷(甲○○、乙○○另犯毀損罪部分,業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一年確定),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循線追查,經警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街○○號二樓甲○○住處及所有九K—二六九一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三所示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查本件中華電信公司各營運處出具之交接箱遭盜撥地點、時間一覽表等資料,證人 凌松柏 於本院前審證稱:當時我在總公司,有請各營運處將被盜撥的資料彙整出來,因在九十一年六月至十一月發現申訴盜撥的號碼集中在某個交接箱。又就業務面來說,我們會認為既然客戶說不是他們自己打的,就可能是盜打,工務單位說打開交接箱,用一個鱷魚夾就可以盜撥,如果這個號碼之前或之後有人打,我們會認為係客戶自己打的,但如果不是,我們會去查證,不會只依客戶說的認定,我們也維護業者的權益等語(見本院更(一)卷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審判程序筆錄)。而依參與製作上開交接箱遭盜撥地點、時間一覽表之中華電信公司員工丁○○、己○○、戊○○及丙○○於本院本審所稱:中華電信公司因客戶反應家中電話遭人盜打,乃由客服人員前往交接箱檢查,發現交接箱確有遭破壞及盜打之跡證,或以核對客戶通聯紀錄,確認客戶遭盜打之時間、通話量,據以減少客戶之通訊費用,所為查核程序均係依中華電信公司例行規定為之。足見上開交接箱遭盜撥地點、時間一覽表等資料,乃中華電信公司平日接獲客戶申訴後,進行查證之例行性業務,並依調查結果製作之統計資料,且因該項查證業務,中華電信公司與客戶之間立場對立,自無虛偽造假之可能,中華電信公司亦非針對被告涉案製作,則上開統計文書自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有證據能力;而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之警詢、偵查中陳述,因被告無從為詰問,致有礙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應無證據能力。再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七六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法院如於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訊問被告對共同被告之審判外陳述有何意見,並准許被告對於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此時共同被告於審判外陳述之瑕疵,應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查共同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供,業於本院本審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經被告及辯護人當庭交互詰問,有筆錄在卷可考。共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所供,對於被告應有證據能力。
二、共同被告甲○○於上開時間,透過鼎基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之付費語音資訊服務系統,並約定由甲○○提供車床技術諮詢等社教節目予撥打該等電話之不特定用戶收聽,並由中華電信依用戶撥打該等付費服務電話通話時間,向用戶收取電話費(以分鐘計算,每分鐘費用由甲○○決定,再經中華電信公司審核,約為每分鐘五十元至一百元),並以按月結算之方式,由中華電信公司將向用戶收取撥打付費服務電話之電話費,於扣除每一門號二千元之月租費、帳務處理費(即按帳單金額百分之十計算)及通信費(市話撥打每分鐘二點八元、行動電話撥打每分鐘三點六三元)後,盈餘款項均撥付鼎基公司,再由鼎基公司與共同被告甲○○以二比八之比例拆帳等情,業據共同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鼎基公司業務專員 朱洹槿 於本院前審證稱:
我是鼎基資訊電腦公司員工,擔任業務專員,我們公司有租用0二0四、0二0三的電話,甲○○有租用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等四支電話。我們向中華電信承辦此業務,申請0二0四要有執照,一般客戶沒法直接申請,我們提供此項窗口向中華電信申請,用我們的名義申請。租給他我們以中華電信通話費的淨額拆帳,我們百分之二十,客戶百分之八十。他租用此電話以後,通話量有時比較高,有時沒有比較高,以一般客戶來講是還好。電信局有撥款給我們,我們也有將款項撥給他們,前前後後每個月中華電信有寄帳單,該撥款的依拆帳比例來撥,都是電匯到合約指定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甲○○帳戶。中華電信來函通知我們電話遭盜打,就依規定處理。我們公司與中華電信之間的契約,是中華電信代替我們向客戶收節目費,中華電信出了帳單給客戶,應該是下月或更晚才會收到節目費,當中華電信與你們拆帳以後,上月或之前月份的節目費扣掉此月份的月租費、帳務處理費、通信費。若有客戶收到此月份帳單之後,對中華電信異議說是被盜打,這時中華電信會去查是否有被盜打,若認為被盜打,中華電信就不收這個款項,我們可以對中華電信的處理是沒有異議的。我們帳務處理費是中華電信所寄出當月帳單總額的百分之十,每個客戶有帳單週期,電信帳單有固定寄發期間,若客戶有撥打此電話號碼,會自動給客戶算這個錢,中華電信寄出收0二0四帳單總額的百分之十是帳務處理費等語相符(見本院上訴卷一第三一三頁),復有甲○○與鼎基公司簽訂之「合約書0二0四付費語音資訊服務系統」影本三份,及附表二所示申請人鼎基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使用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訊業務節目號碼之文件(均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訊業務營業規章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四七至六六頁、警詢卷第二0八至二一三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雖被告矢口否認有違反電信法犯行,先於本院前審辯稱:因警員前往胞兄公司拘提未獲時,揚言要扣押胞兄公司電腦,唯恐影響胞兄公司營運,不得已前往警局投案,同時自白犯罪,並無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語;及至本院本審辯稱:
當初僅係陪同甲○○前去,事後始知甲○○盜撥電話等語。
惟查:
(一)被告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警詢供稱: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所屬新竹、桃園、板橋、文山、基隆及臺北東區等營運處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十二日、十三日市○○○○路交接箱遭人惡意破壞是我跟甲○○所為,我們從新竹科學園區沿路北上到基隆連續破壞,無固定路線,能破壞就破壞,可以開啟的即開啟,無法開啟的就用腳力強行撥開箱門,再以剪刀剪斷箱內的市○○路電線,是甲○○要我做的,但沒有人脅迫恐嚇我。又於九十一年五、六月、十月及十一月,先後到桃園市、八德市、新店市、板橋市、土城市、基隆市、汐止市及臺北市開啟交接箱盜打市內電話(詳如中華電信交接箱遭盜撥時地一覽表),我都是和甲○○一起做案,均是盜撥0二0四色情電話,由甲○○提供電話小精靈以接線重播方式盜撥,都是由甲○○開他的車載我去接線,甲○○設定好後我盜撥,無特定路線,隨手即盜打盜撥,我是用0000000000號電話,甲○○則是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警方所提示的中華電信公司紀錄的桃園、文山、板橋、基隆及臺北東區等營運處遭盜撥之交接箱一覽表時間地點和我及甲○○做案時間大致吻合。我們是因為要從與中華電信拆帳中圖利才會盜接盜撥電話。我和甲○○一共做案二十餘次,所分得的酬勞有二萬八千元。我和甲○○是認識十多年的朋友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五六號卷第二九至三五頁);復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供稱: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警詢時所供實在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五六號卷第四七頁)。及至偵查中亦坦承:本件是由甲○○挑選交接箱後,再由我在交接箱接線後在現場撥號,我撥通後過一、二分鐘,再掛斷重撥。每個交接箱我大概盜接四、五十戶,我有領到盜撥的錢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五六號卷第三五0、三五一頁)。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係由甲○○挑選交接箱,再由被告在交接箱接線,利用甲○○提供之超級迷你電話(俗稱:小精靈)、電話交接箱轉換接頭及耳機等物品,撥打甲○○所設定之0二0四電話,撥通後經過一、二分鐘再掛掉重撥,每個交接箱約盜接四、五十戶,並朋分話費獲利之事實。
(二)共同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九十一年五月份開始使用自動撥號器,我都叫乙○○到路邊交接箱將撥號器裝上去,……打開交接箱後一直按重撥,每次撥打半小時或一小時後離開,由我挑選交接箱。我是以扣案的迷你電話撥號。大約是今(九十二)年三月份開始毀損中華電信的交接箱,因為中華電信押住了我的攤帳金額款項,我叫乙○○拿刀子或剪刀剪斷交接箱內電話線,交接箱被破壞之詳細資料表所載大致沒錯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五六號卷第三四八、三四九頁)。嗣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對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我確實有做移送犯罪事實之犯行。警察在我後車箱查獲的東西都是用來盜撥電話用的。我和乙○○在三、四月間就開始破壞中華電信的交接箱,九十年六月以後開始與鼎基公司簽約作加值服務,九十二年四月是最後一次跟鼎基公司拆帳,通常是盜撥三個月後才會拆帳,我們到四月以後就沒做了;加值服務二年來獲利八十多萬元,鼎基公司是將錢匯到我的戶頭,我是主嫌,由我負責分配,乙○○分到多少不一定,我每個月給他二至六萬元不等金額。乙○○跟我是鄰居,從小認識到大的朋友。我負責開車,由乙○○撥打我申請的門號,都是隨意選擇受害用戶。」、「中華電信交接箱遭破壞一覽表、遭盜打地點、時間一覽表上都是我跟乙○○所為的」等語(見原審九十二年聲羈字第一一九號卷第四至九頁)。及至原審亦坦承: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我沒有意見,我認罪等語(見原審卷第三九頁);及至本院本審亦以證人身分證稱:確有於附表一所示地點、編號之交接箱,毀損交接箱盜撥電話等語。共同被告甲○○明確供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開車搭載被告前往挑選之電信交接箱,由被告以扣案之超迷你電話連續撥打自己所申請之付費服務電話,每次約撥打半小時或一小時,以此方式虛增話務量,總計獲利八十餘萬元之拆帳話費之事實。
(三)共同被告甲○○前經檢察官向原審聲請羈押,並經原審裁定交保,有原審九十二年聲羈字第一一九號卷宗可參。甲○○於原審審理中已無遭受羈押之壓力,竟於原審準備程序坦承上開犯行,自無可能因恐遭羈押為不實之自白。再公訴人於起訴書並未向法院對甲○○請求從輕量刑,且依常情判斷,倘甲○○並無觸犯本件罪行,亦無因檢察官曉諭認罪可依簡式審判或量處輕刑,即虛構自身與被告共同犯罪之理。另被告於偵查中並未指稱警員有脅迫之事,復坦承上開犯行;且證人即承辦之員警 酈俊睿 於本院前審證稱:當天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晚上七點十分開始詢問的,被叫進去房間做筆錄時,就只有乙○○一人,應有錄影、錄音。筆錄 彭新乾 訊問,我紀錄的,並無用欺騙手法訊問,在場時也都沒有聽到有強暴、脅迫之事,當時乙○○都有承認,詢問過程,都是一問一答,筆錄內容也是按照訊問人問他,乙○○回答什麼,我就寫什麼;當天是在刑事局的偵訊室詢問,當天錄影設備好像有壞掉,錄影、錄音分開錄,所以錄影帶本身沒有聲音。我只有逮捕甲○○,並無參與逮捕乙○○,做筆錄之前沒有與乙○○接觸過。本案是我們與刑事局合辦,移送由刑事局移送,不是由我們這邊移送,移送過程我沒有參與。我根本不在乙○○所說的車上,車上有何協議我怎麼知道,且警詢時乙○○也沒有提到車上的協議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一)第三一九至三二一頁)。證人彭新乾於本院前審亦證稱:本案甲○○、乙○○的警詢筆錄是由我訊問的,並無不當取供的情形,在製作筆錄前,乙○○跟我們在車上有談到案情的情節,我在車上有跟他說本案你有做的事,你據實陳述就好,我們之間無任何協議,也無提到超過協議的事,更沒有跟乙○○說承認電信法的部分,就不辦毒品案件,也無說我們有掌握一張光碟,是他犯罪的證據。乙○○在警詢筆錄中有說是跟甲○○共犯本案的,筆錄有記載,乙○○有講甲○○,還有當面指認。被告二人沒有任何不自由陳述之情事,被告回答什麼,就記什麼,乙○○當時確實有承認,且沒有車上協議。而甲○○於本院前審具狀陳述之備註稱「自白是因為我患有重度氣喘及急性呼吸衰竭,隨時有可能休克需做插管治療,所以害怕收押後病死在裡面」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三至五頁),益見共同被告甲○○及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均在自由意識下陳述無疑。
(四)共同被告甲○○於本院本審以證人身分結稱,確有於附表一所示地點、編號之交接箱,毀損交接箱盜撥電話,並有中華電信公司出具之中華電信交接箱遭盜撥地點時間一覽表、桃園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北區分公司桃園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營業科通知單附市內電話被盜撥資料、板橋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北區分公司板橋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臺北東區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北區分公司臺北東區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市話用戶撥0二0四未出帳通話資料查詢總表、基隆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文山區營運處遭盜撥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資訊電話之交接箱一覽表、北區分公司文山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二三四至二三五頁、第二三六頁、第二四七頁、第二四四至二四九頁、第二五0至二五一頁、第二六六至二六七頁、第二六八頁、第二七九頁、第二八八頁、第二九0頁、第二九八頁、第三0六頁、第三一八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五)
1、證人丁○○於本院本審證稱:九十一年間我在中華電信板橋營運處工作。板橋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上有蓋我的章是我製作的,其他沒蓋章的,因時間已太久,我不記得了。因客戶申告電話遭盜打,遭盜撥數量統計表上盜撥戶數欄,是依照客戶申告所填載的。客網同仁依規定一定會去交接箱現場查看,再回報給我們。我製作的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要給客戶簽名確認,詳細通話時間在通話明細表上有記載,但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上就沒有等語。
2、證人己○○於本院本審證稱:九十一年間我在中華電信臺北東區營運處負責話費查詢工作。臺北東區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都是我製作的。因客戶申告電話線路遭盜接撥打0二0三、0二0四電話,我們就把資料送給線路的客網單位去查,客網單位回覆中,有記載交接箱疑似被打開。客網同仁回覆資料記載有「疑似」盜打,「疑似」是線路人員表達上之用語,即使他們看到有盜打,回覆時還是會使用「疑似」盜打的用語,就是說到現場查看之人員,倘未當場看到有人盜打,回覆我時係回覆「疑似盜打」,僅有於抓到現行犯時才會寫被盜打,依據我們職業判斷,「疑似盜打」就是認定有被盜打之事實等語。
3、證人戊○○於本院本審證稱:九十一年間我在中華電信臺北東區營運處客網中心。己○○於接到客戶申訴電話後,我們客網單位有去交接箱現場查看,看到交接箱的監控系統有被破壞,而交接箱被破壞之目的,只有盜打或盜撥或盜轉接而已,其他不會去破壞交接箱。一般盜打後,盜打者會把電路線回復,我們事後去查,就看不到盜打痕跡,因此回覆資料都載稱「疑似」,但我們會再從通話紀錄上去查,並列印通聯紀錄出來比對,逐一過濾,再與客戶溝通等語。
4、證人丙○○於本院本審證稱:九十一年間在中華電信文山區營運處營業科負責帳務處理。文山區營運處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是我製作的。我們根據處理的用戶打電話來申告或資料察覺比對出來的資料作互相查證後列印,用戶減收的金額,檢送這張統計表上去。用戶來申告時,按照通話明細的內容及申訴的內容作一番查證確認後,如果疑似有被盜打之情況,我們就會對用戶作減收的動作。查證就是按照通話明細裡面,以往有無打過或這段期間或遠在一年或半年以內的時間,客戶有無撥打過0二0四或0二0三的電話作一番查證後,將通話明細逐一列印出來作一比對。一般情形我們沒有請工務單位或客網同仁去現場勘查,但如客戶有強烈要求時,就會請技術人員到現場去查看,因0二0四電話係一種較智慧型的盜接,因此我們只能以疑似的用語表達,客戶既稱未使用,我們就會分析以往的資料作內部的檢驗;九十四年八月前中華電信還在國營時代所出具的文件均具有公信力等語。
5、依上開證人所稱,見中華電信公司因客戶反應電話遭人盜打,乃由客服人員前往交接箱確認有遭盜打跡象,並核對客戶通聯紀錄及歷史通話紀錄,確認客戶遭盜打之時間、通話量,所為查核程序均係依照中華電信公司例行性規定,證人丁○○、己○○、戊○○及丙○○所製作之上開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自屬可信,足見被告及甲○○確有盜打上開電話無疑。
(六)雖共同被告甲○○於本院本審以證人身分結稱:我有於附表所示的時間、地點與乙○○一起前往破壞中華電信交接箱、盜撥電話,但乙○○都是陪我去的,是我自己破壞盜撥的,乙○○跟我一起去沒有得到利益,我是事後才跟他說等語。惟甲○○先後破壞盜撥電話多達數十次,倘被告並無共同參與之意,豈有每次均陪同甲○○前去犯案之理,甲○○亦無帶同被告前往之必要,足見甲○○上開所證,要屬迴護被告之詞。
(七)共同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前後共分得八十餘萬元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二八頁);嗣於原審供稱:二年獲利八十幾萬元等語(見九十二年度聲羈字第一一九號卷第五頁);及至本院前審復供稱:八十幾萬是三年下來的金額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五七頁)。證人凌松柏於警詢證稱:000000000遭盜撥十七萬八千五百元、000000000號遭盜撥一萬六千六百二十元、000000000號遭盜撥六千二百元,另有遭盜撥未出帳部分詳細金額無法統計等語(見偵查卷第八十頁)。依上開中華電信人員丁○○、己○○、戊○○及丙○○證詞及製作之市○○路遭盜撥數量統計表僅能證明被告及甲○○有盜打上開電話,無從認定被告及甲○○盜打詐欺之金額,然被告及甲○○既有盜打上開電話,究從中詐得若干金額,應係被告及甲○○最為清楚, 張志皓 既供稱共詐得八十餘萬元,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定被告及甲○○詐欺金額共八十萬元。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四、
(一)被告及共同被告甲○○以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方式,盜撥自己所申請之付費服務電話,藉由虛增不實話務量之詐術,使中華電信公司及鼎基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向遭盜用電話之客戶所收取之電話費,按比例拆帳撥予被告及甲○○朋分花用,係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雖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每一交接箱」,係多次盜接他人電信設備而反覆撥打付費服務電話,惟所為時間、空間密接,足認被告係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認係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雖詐得使用通信服務之不法利益,然因所犯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為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不另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公訴人就被告詐欺取財罪雖漏引起訴法條,然於起訴書已敘及被告利用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撥打自己申請之付費電話之方式詐得拆帳款項八十萬元之事實,自屬業經起訴。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經比較結果,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成較為有利。被告與甲○○間就前開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係以一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行為,觸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處斷。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舊法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先後於數個電信交接箱從事多次盜接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要件修正,有擴張及限縮,新舊法就累犯之要件,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均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經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因隱匿公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五、原審就被告違反電信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共同被告甲○○所租用000000000號付費電話門號,業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終止使用,縱再撥打該付費服務門號,被告及甲○○均無從獲得拆帳款項(理由詳後述),原審認被告及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000000000號付費電話門號終止使用後,仍有盜撥上開電話犯行,尚有未當。
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關於違反電信法及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平日素行不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及犯罪後始終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法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電信器材,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電信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諭知沒收。附表三編號七所示之六角鎖鑰匙二把,係共犯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至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品,被告否認供本案犯罪所用,復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自不宣告沒收。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甲○○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附表五所示時、地,以前開相同之手段盜接該附表所示交接箱內他人電信設備,並撥打甲○○所申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付費服務電話,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嫌。惟甲○○係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始與鼎基公司簽約租用000000000號付費電話門號使用,有「0二0三合約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六九至七二頁)。而該付費電話門號,業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終止使用,亦據證人即中華電信公司行銷處管理師凌松柏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中華電信職員 尤國良 註記之「經查000000000(九一、0五、0二配用,九一、0六、一一停用)」之「細目查詢一話號攤帳費用」單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七九頁、第一二五頁)。另甲○○租用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付費服務電話門號,鼎基公司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中華電信公司終止租用,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訊業務號碼異動申請書二份在卷可考(見偵查卷第一0六、一0七、一三九、一四0頁),則用戶於甲○○申請該門號前或終止門號使用後撥打各該付費服務門號,被告亦無從獲得拆帳款項,自不得認被告有於起訴書所指附表五編號一所示租用000000000門號前、終止使用後之時間或附表五編號二所示之終止使用000000000、000000000號付費電話後之時間,盜接他人之電信設備撥打該等付費電話。公訴人指稱被告有此部分詐欺犯行,要屬無據。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盜接、盜撥時│盜接、盜撥地點│交接箱編號│盜撥之加值型服│││間│││務電話號碼│├──┼──────┼───────────────┼───────┼───────┤││九十一年六月│臺北市○○街○○○巷、內湖路三│C—一0二八│0二0四—五一││一│五日至二十八│段六十巷││九三三│││日││││├──┼──────┼───────────────┼───────┼───────┤││九十一年十月│臺北市○○區○○路五段、康寧路│無編號│0二0四—五一││二│三日至七日│二段、東湖路、大湖街││九五五│├──┼──────┼───────────────┼───────┼───────┤│││臺北縣新店市○○路○號對面│SV—二00九││││││││││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巷│SV—二00一│0二0四—五一││三││口││九五五│││├───────────────┼───────┤││││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旁│SV—二0一二││││││││├──┼──────┼───────────────┼───────┼───────┤│││桃園市○○○街○○○巷自強路口│C—二一九一│││四│九十一年十一│││0二0四—五一│││月七日├───────────────┼───────┤九五五││││桃園市○○○街○○○號│C四0六0││├──┼──────┼───────────────┼───────┼───────┤│││臺北縣土城市○○路○○○巷口│一一0一││││├───────────────┼───────┤││││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四四四0│0二0四—五一││││二十七號││九五五及0二0│││├───────────────┼───────┤四—五一九七八││││臺北縣土城市○○路○○○號│三一五一││││├───────────────┼───────┤││││臺北縣土城市○○路○○○號│二0八三│││五│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九日│臺北縣土城市○○路○○○號│四一一0││││、十二日├───────────────┼───────┼───────┤│││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口│七000││││││││││├───────────────┼───────┤││││臺北縣土城市○○街○○○號│二0七0│0二0四—五一│││├───────────────┼───────┤九五五││││臺北縣土城市○○路○○○號│四一一一││││├───────────────┼───────┤││││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三二五0││││││││├──┼──────┼───────────────┼───────┼───────┤││九十一年十一│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巷│SV—一0一五│0二0四—五一││六│月十四日│口││九五五│├──┼──────┼───────────────┼───────┼───────┤││九十一年十一│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C一一八0│0二0四—五一││七│月十九日│口││九五五│├──┼──────┼───────────────┼───────┼───────┤│││基隆市○○○街○○巷口│AL—一0七二│││││││0二0四—五一│││九十一年十一├───────────────┼───────┤九五五│││月一日至同月│基隆市○○路○段○○○號旁│AL—四0一二│││八│二十一日十二││││││時前├───────────────┼───────┤││││基隆市○○○路○○○巷○○○號│AL—一二一0│││││旁│││││││││└──┴──────┴───────────────┴───────┴───────┘
附表二┌──┬──────────┬─────────────────┬──────┬────────────┐│編號│文件名稱│文件主要內容│附件│所在│├──┼──────────┼─────────────────┼──────┼────────────┤│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節目編號:000000000│無│偵卷第八六至八七頁│││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十七時復│││││訊業務節目號碼異動申│播│││││請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節目號碼:000000000資費│節目語音內容│偵卷第八八至九四頁│││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每分鐘五十元,節目名稱:「車床資│及節目流程、│││二│訊業務節目號碼異動申│工站」,專業諮詢主持人:甲○○,│甲○○中華民││││請書│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申請,預計啟動│國技術士證│││││日期: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三│大量播放服務租用/異│服務號碼:000000000│宇宙探秘流程│偵卷第九五至一0一頁│││動申請書│申請租用大量播放服務,租用時│流程圖及文字│││││間: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內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節目號碼:000000000資費│車床專業諮詢│偵卷第一0八至第一一│││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每分鐘一百元,節目名稱:「車床組│內容概要、張│六頁││四│訊業務節目號碼異動申│諮詢」,專業諮詢主持人:甲○○,│ 智皓 身分證、││││請書│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申請,預計啟動│中華民國技│││││日期: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士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節目號碼:0000000│0204付費語章│第一二一至第一二三│││智慧型網路付費語音資│資費每分鐘六十元,節目名稱:「新│資訊業務節目│頁││五│訊業務節目號碼異動申│車床技術」,專業諮詢主持人: 張智 │內容審查表(││││請書│皓,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申請,預計啟│IP:甲○○│││││動日期: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附表三
一、PHONEGENIVS2000超迷你電話貳支
二、交接箱轉接接頭貳個
三、耳機貳付
四、交接箱轉換接頭(工具)壹佰參拾肆個
五、小耳機伍拾玖付
六、分線及交接箱轉換接頭連接迷你電話壹組
七、六角鎖鑰匙貳把附表四
一、變換式起子壹組
二、虎頭鉗壹支
三、分線箱接頭伍個
四、伸縮電話延長線壹組
五、電話線壹拾陸條
六、紙張壹張
七、小總機壹組
八、接鉗壹支
九、分線箱接頭伍個
十、夾子壹支
十一、一字形螺絲起子貳支
十二、十字形螺絲起子壹支
十三、斜口鉗壹支
十四、美工刀壹支
十五、剪刀參支
十六、刷子壹支
十七、膠帶壹卷
十八、郵局提款明細壹張
十九、安泰銀行交易明細貳張
二十、日盛銀行交易明細貳張
二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合約書壹張
二二、電話線(市內)參綑
二三、選號明細單肆張
二四、T字扳手貳支
二五、梅花扳手貳支
二六、手套貳雙
二七、工具壹箱附表五┌──┬──────┬───────────────┬───────┬───────┐│編│盜撥時間│盜撥地點│交接箱編號│盜撥之加值型││號││││服務電話號碼│├──┼──────┼───────────────┼───────┼───────┤││九十一年五月│臺北縣板橋市○○街○○○巷三十│二二五0││││十二日、十三│二號│││││日、十四日├───────────────┼───────┤0二0三—0六││││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二一八一│五六七│││├───────────────┼───────┤││││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二六一二│││││二弄口││││├──────┼───────────────┼───────┼───────┤││九十一年五月│臺北縣汐止市○道街、力行街、研│GT—一00七││││十二日至十六│究院路││0二0三—0六│││日├───────────────┼───────┤五六七││││臺北市○○○路○段○○○號│NK—一0四0│││││││││一├──────┼───────────────┼───────┼───────┤││九十一年五月│基隆市○○○路○○○號│TD—二0一一││││十五日││││││├───────────────┼───────┤0二0三—0六││││基隆市○○路○○○號│TD—二0一四│五六七│││├───────────────┼───────┤││││基隆市○○街口│TD—二二0三│││││││││├──────┼───────────────┼───────┼───────┤│││桃園縣○○鄉○○街、文化路口│C三三九0││││├───────────────┼───────┤│││九十一年十一│桃園縣○○鄉○○○路、復興南路│C二0八0│0二0三—0六│││月七日│口││五六七│││├───────────────┼───────┤││││桃園縣○○鄉○○○路○○○號│C三四八0││├──┼──────┼───────────────┼───────┼───────┤│││基隆市○○○街○○巷口│AL—一0七二│││││││0二0四—五一│││├───────────────┼───────┤九五五││││基隆市○○路○段○○○號旁│AL—四0一二│││二│九十一年十二││││││月├───────────────┼───────┼───────┤│││基隆市○○○路○○○巷○○○號│AL—一二一0│0二0四─五一││││旁││九五五及0二0││││││四—五一九七八│││├───────────────┼───────┼───────┤│││基隆市○○○街○○○號│AL—一0六三│0二0四─五一││││││九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