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4號原告 高文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耀德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於法不合;茲定期間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