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旭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及指定辯護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旭榮已坦承犯罪,且無證人尚待調查,
先前係因未收到另案傳票而遭通緝,家庭需被告維持,本案無羈押原因及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林旭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
度訴字第13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自民國101年3月13日起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3月12日,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是被告現係以受刑人身分執行刑罰,並非羈押之被告,被告及指定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佩珺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