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660號原告 許鳳娥 被告 蕭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因被告婚後性格丕變,於77年1月13日晚間及78年5月1日,被告因細故與原告發生爭吵,並出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分別受有背部、左肩、右下腹部及左大腿均有外傷,以及兩側下顎皮下瘀血、浮腫、紅潤之傷害,事後被告離家出走,直到89年間,被告返家求和,並於89年11月3日簽立切結書表示改過自新,並要求原告代其清償對外一切債務。詎被告事後未真心悔改.依然故我,原告無法忍受,兩造遂於90年5月17日簽立離婚協議書,惟因被告拖延而遲未辦理離婚登記。嗣於91年1月22日,被告因細故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左拇指傷併皮膚缺損、左小指裂傷之傷害。近日因被告在外有外遇對象,甚者被告將外遇對象帶回原告住處居住。原告不堪被告同居之虐待,兩造長期分居,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l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同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只要其中一項有理由即擇一判決准離婚(選擇合併之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診斷證明書影本3件、離婚協議書影本1件、被告書立之切結書影本1件為證。並經兩造之子 蕭英貴 到庭證稱:「(問:兩造夫妻感情如何?)兩造感情狀況不是很好,我有看過很多次爸爸會打媽媽,次數都數不清,有一次,爸爸用木棍毆打媽媽,打到棍子都斷掉了,媽媽受傷嚴重,而且都變成內傷了,至今都還沒有好。」、「(問:最近一年內,父親是否有常毆打我母親?)最近一年,爸爸都不理媽媽,爸爸還把女人帶回家裡同居,這位女子居住在我們家裡已經2、3年,他們兩人同住家裡一個房間內,我媽媽與爸爸都沒有同房。該女子與我母親也都沒有互動,也很少與我們孩子互動,我不清楚那個女子的姓名,因為我與該女子及爸爸也沒有任何互動。其實爸爸10幾年前與我媽媽沒有什麼互動了。我看到爸爸毆打媽媽是從我國小就開始,我長大後當兵退伍回來,仍看到爸爸毆打媽媽,我阻止我爸爸毆打我媽媽,之後我媽媽害怕不敢住在家裡,當時媽媽離家住在外面,後來斷斷續續我媽回來家裡住,因為我們孩子都長大了,爸爸就比較不敢毆打媽媽,我現在37歲。」、「(問:你們家有幾個房間?)我們家有四個房間,一間是我爸爸跟同居女子同住,一間是我媽媽住,另兩間是我與弟弟分別住。」、「(問:與你父親同住之女子,是否知道她的身份?)因為我沒有管我父親的行為,所以不知道該女子身份,我與父親及該名女子都沒有往來。」等語。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係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因現代婚姻係以男女雙方之感情為基礎,以雙方情投意合,相互溝通扶持,彼此容忍,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為要件,故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須該事由足以妨害婚姻互敬互愛、互信互諒之基礎,且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無意維持婚姻之程度,自屬上開條款之重大事由。
本件被告多次毆打原告,長期離家並負債累累後立悔過書請求原告代為清償債務,詎被告仍不知悔改而經常毆打原告,兩造已書立離婚協議書,最近被告竟偕外遇女子返家同居一室,完全不尊重原告人格尊嚴及感受,顯見被告欠缺與原告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意念,故原告主張兩造無法再共同生活等情,應堪採信。揆諸上開說明,兩造婚姻既生破綻,基礎嚴重動搖,難期有共同之婚姻生活,應已合乎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要件,是原告據以訴請判決與被告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雖原告主張另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虐待事由訴請判決離婚云云,然原告已表明就其所主張離婚事由中,只要其中之一有理由,即請求本院擇一判決准予離婚,因本院已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准予離婚,是以就其他事由即無庸再予審認,附此說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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