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就讀私立四維高中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9,00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9,000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雷│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57%│││9000元│智文│7月01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雷│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00元│智文│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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