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 司家 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宋
石茂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宋石茂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宋石茂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宋石茂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貴院98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宋石茂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8年度司家催字第124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8年9月23日刊報公告,期限至100年3月22日屆滿(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另被繼承人宋石茂於97年11月9日死亡,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將於100年11月8日屆滿。茲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助字第4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為參與分配之需,特為此聲請。
(二)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
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宋石茂所遺苗栗縣○○鎮○○段○○○○○號地號、灣瓦段311-2、31
3地號3筆土地,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
6月21日苗院源97執助讓字第438號通知拍賣之最低價額計算管理報酬為3,000元;另聲請人管理本案遺產共墊付3,259元(內含本件裁判費1,000元),即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為6,259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宋石茂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可資參考。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宋石茂之遺產管理人,及98年度司家催字第12
4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登報公告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5號、98年度司家催字第124號民事裁定影本暨登報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宋石茂遺有苗栗縣○○鎮○○段○○○○○號地號、灣瓦段311-2、313地號3筆土地,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核定該等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額總值合計為300,000元(即50,000元+50,000元+200,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6月21日苗院源97執助讓字第438號通知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宋石茂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3,
259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宋石茂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1件、墊付費用明細暨單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宋石茂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3,000元,以及墊付費用3,259元,合計共6,259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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