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嘉交簡字第16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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