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月1日至11日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4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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