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748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己○○被告丙○○
丁○○戊○○兼上二人甲○○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7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佩儒書記官葉俊宏通譯江美櫻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俊宏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