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義成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