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甲○○係被告乙○○之親生父親,為被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民國98年11月1日晚上8時許,被告飲酒後返回臺東縣○○鄉○○村○○路○○○號住處,因吵鬧經告訴人制止,被告因而不滿,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同法第280條雖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既係加重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277條第1項之罪,則第287條前段既明定為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314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及上開說明,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9年1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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