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義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
  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僅載被告陳文義之全體繼承人,而未載明本件被告
   當事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本件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
   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
   被繼承人陳文義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
   所、被繼承人陳文義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㈢、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上開說明查報本件全體被告當事人後
   ,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份數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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