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陳玉焯
原   告  陳金興
被   告  林宥祥富祥鋼鐵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741,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
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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