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2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38號

原告 蔡采容

黃政維

被告 李美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許欣如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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