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均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23元,應徵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