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林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敏江 、 郭鳳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欒秉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林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敏江 、 郭鳳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