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國寶選任辯護人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1636號、107年度偵字第2994號、107年度偵字第3806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4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國寶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羅國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前揭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屬最輕本刑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可能,故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否認部分犯行,與證人 陳金榮 等證述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若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7年4月27日起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107年4月27日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押票回證各1份在卷可參。又於107年7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7年
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7年9月13日經本院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9月21日訊問被告,被告陳稱:希望不要延押,讓我出去處理家裡的房貸及另案車禍和解問題,我家中只有母親1人,無法代為處理,我願提出新臺幣10萬元以內之交保金具保等語(見本院卷第113-114頁),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卷內相關事證,本院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上開罪名分別為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尚未審結,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上開請求不予延長羈押之理由,雖有可憫之處,然其家庭生活狀況與另案涉訟情節與被告本案是否有羈押之原因無涉。考量被告所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繼續羈押應合乎比例原則,是以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07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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