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06號聲請人 林輝鐸 相對人 汪招明
汪亭佑 周麗敏 汪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汪招明、汪亭佑、周麗敏、汪宗佑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汪亭佑、周麗敏、汪宗佑於如附表㈡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汪宗佑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汪招明、汪亭佑、周麗敏、汪宗佑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1紙,內載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②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汪亭佑、周麗敏、汪宗佑於107年3月2日共同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3紙,內載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7年7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③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汪宗佑於106年7月17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萬元,到期日為106年7月17日,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㈠│├──┬──────┬───────┬──────┬──────┬─────┬──┤│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2月28日│4,5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22031││├──┼──────┼───────┼──────┼──────┼─────┼──┤│002│107年2月28日│6,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22035││├──┼──────┼───────┼──────┼──────┼─────┼──┤│003│107年2月28日│5,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22040││├──┼──────┼───────┼──────┼──────┼─────┼──┤│004│107年2月28日│3,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22036││├──┼──────┼───────┼──────┼──────┼─────┼──┤│005│107年2月28日│1,5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22034││├──┼──────┼───────┼──────┼──────┼─────┼──┤│006│106年2月19日│4,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95405││├──┼──────┼───────┼──────┼──────┼─────┼──┤│007│106年5月19日│2,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95407││├──┼──────┼───────┼──────┼──────┼─────┼──┤│008│106年8月16日│1,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95408││├──┼──────┼───────┼──────┼──────┼─────┼──┤│009│106年11月2日│1,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95409││├──┼──────┼───────┼──────┼──────┼─────┼──┤│010│107年4月3日│10,5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CH0000000││├──┼──────┼───────┼──────┼──────┼─────┼──┤│011│107年2月28日│4,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TH522038││└──┴──────┴───────┴──────┴──────┴─────┴──┘┌────────────────────────────────────────┐│本票附表㈡│├──┬──────┬───────┬──────┬──────┬─────┬──┤│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11│107年3月2日│4,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CH0000000││├──┼──────┼───────┼──────┼──────┼─────┼──┤│012│107年3月2日│9,0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CH0000000││├──┼──────┼───────┼──────┼──────┼─────┼──┤│013│107年3月2日│1,500,000元│未載│107年7月1日│CH000000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