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663號聲請人 劉美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佳惠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7年7月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43歲,依105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新北市女性平均餘命為42.3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經核標的價額應為180萬元【計算式:每月15,000×12×10=1,800,000】,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