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7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翌銘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7年度易字第645號、107年度訴字第286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8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𥙿斗
法官吳佳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慧玲108年度上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洪翌銘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巷○號居屏東縣○○鄉○○路○巷○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7年度易字第645號、107年度訴字第286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8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𥙿斗
法官吳佳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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