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624號債權人公業 林道立 法定代理人 林長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依法應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公業林道立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7年8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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