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賴塘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黃愛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陳寶明 之兄弟姊妹( 陳環 )、外祖父、外祖母之最新戶籍謄本或死亡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陳黃愛玉之繼承人,並表明繼承人之姓名、地址。
三、陳報債務人陳寶明有無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若有,其遺產管理人為何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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