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山慶瀝青工業有限公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貳拾貳萬零肆佰伍│AV0一九三三八││││司 吳慶輝 │南嘉義分行││拾陸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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