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丁俊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795號,中華民國86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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