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76號上訴人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慧玲 訴訟代理人 周鎮海
鄭炤藩 許修齊 律師被上訴人騏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憶潔 訴訟代理人 張紀杰
林彥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本院第三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