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565號
原   告 聖塔露琪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傑
一、原告請求被告 林修平 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44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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