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565號
原 告 聖塔露琪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傑
一、原告請求被告 林修平 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44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