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9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方心慈

債務人普拉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蘇明俊

債務人 張進耀張家瀚 之繼承人

韋淑真

一、債務人張進耀即張家瀚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家瀚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普拉伯股份有限公司、韋淑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5,989,08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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