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82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被   告  洪健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壹拾貳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 王菁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7年1月16日19時30分
許,在新北市○○區○○○道○段與中華路口正停等紅燈時
,遭被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撞損,計支出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19,865元(工資暨烤漆12,515元、零件7,350
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
起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9,8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估價
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理賠申請書、理賠計算書等件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
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事故照片等件可憑,被告對
肇事責任則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洵屬有據。。
二、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3年10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
有行照在卷可佐,至107年1月16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3
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19,865元(工資暨烤漆12,515元、
零件7,350元),有原告所提估價單、發票在卷可憑。被告
雖辯稱:系爭車輛損傷不是伊造成的,伊是有碰撞到,但因
為力道很小,且原告保戶所指出受損的位置不會是伊車輛造
成的,因為對方是休旅車,伊是房車,這個高度伊不可能會
撞到,如果伊要撞到那個高度,伊整台車就會撞到原告保戶
車輛底下,伊最多只能撞到下擾流板云云,然查,依被告同
日於警訊時所陳稱:我當時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新北大道從
新莊往三重方向直行中間車道,打算切入內車道,切入內車
道時我正在看後視鏡後方有無來車,回頭未留意前方車輛已
停止,導致輕微碰撞,第一次撞擊部位是我的汽車前車頭部
分,車損情形是汽車車頭殼破損等語,及駕駛系爭車輛之王
菁同日於警訊時陳稱:當時我停等紅燈,突然間碰的一聲我
就發現我被撞了,撞擊部位是右後車尾,車損情形是右後保
險桿跟上方鈑金刮傷等語,核與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系爭
車輛彩色車損照片之受損部位大致相符,且衡以被告係於行
進狀態自後碰撞停止狀態之系爭車輛,被告所駕駛車輛之車
頭亦因往前碰撞系爭車輛後方而導致車頭殼破損,其碰撞情
形顯非被告所提二車靜止狀態之示意圖所可比擬,是被告抗
辯,尚無可採。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
」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
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
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
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3年4月
,則系爭車輛之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620元(計算書
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至於工資暨烤漆,被告
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14,135元(計算
式:1,620元+12,515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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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350×0.369=2,712
第1年折舊後價值7,350-2,712=4,638
第2年折舊值4,638×0.369=1,711
第2年折舊後價值4,638-1,711=2,927
第3年折舊值2,927×0.369=1,080
第3年折舊後價值2,927-1,080=1,847
第4年折舊值1,847×0.369×(4/12)=227
第4年折舊後價值1,847-227=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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