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證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證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證元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審酌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49號、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游證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並屬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內所示附表各罪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依卷附判決書觀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行之罪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3日內表示意見,該意見調查表於112年2月10日送達受刑人本人,而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各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1年3月28日111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368號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7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081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08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111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081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0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8日111年11月1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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