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裕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裕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2、91、9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5公克),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裁
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然因被告逃匿及緝獲後身體狀況不宜執行致該裁定逾3年未執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乃向本院聲請許可執行,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105號裁定認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仍有繼續施用毒品或對毒品仍有成癮、濫用危險需執行保安處分而駁回聲請,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2、91、9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體編號:108DH-128,含袋毛重0.55公克,淨重0.224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7公克)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4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UL/2019/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目錄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佐(見108年度毒偵字第2143號卷,第17、20、45、47頁)。
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5公克,淨重0.224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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