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中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廖美俞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3年6月19日中市霧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美俞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廖美俞於民國103年4月29日17時47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超商前以公用電話向移送
機關為不實之報案指稱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下稱案發地點)有人聚賭,員警獲報前往上址並未發現賭博
情事,因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多次舉報,經警調閱監視器佐
證而通知被移送人到案說明,詢據被移送人坦承上情不諱,
因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顯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圖他人受本法
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之處罰。其處罰要件以行為人認識
其行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進而決意
為誣告的心態始屬之。而所謂誣告,依實務見解,應以明知
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
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而告訴,即不
得遽指為虛偽,即難科以誣告。又告訴人所訴之事實,若有
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
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
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號、
44年台上第892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三、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涉有上開誣告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
人曾多次報案聚賭情事,員警前往均未發現,而循線以監視
器追查到被移送人並通知到案,經被移送人坦承有報案情事
,及證人即被移送人之配偶 李嘉弘 、證人即案發地點之屋主
賴惠玲 於警詢之指述、移送機關之報案單等為其論據。本件
被移送人確有多次以電話向移送機關報案指稱案發地點有人
聚賭,請派員處理情事,並經移送機關員警依報案所述前往
案地點處理,而均未發現賭博情事以不實報案而結案,有移
送機關110報案紀錄單3份在卷可參。惟查,被移送人於警詢
時供稱,因案發地點之賴姓女屋主曾於102年間經常私下打
電話或傳簡訊邀約伊配偶李嘉弘至案發地點賭博,伊打電話
報警,只是單純希望遏止 賻博 歪風及賴姓女子不再打電話給
伊配偶等語。此經案發地點女屋主賴惠玲於警詢時陳稱:知
悉報案者為一廖姓女子,因她懷疑其配偶來案發地點打牌,
雖其配偶李嘉弘之前有來打牌過,但1年前就沒再來了等語
;另李嘉弘於警詢時亦稱於101年11月間受朋友之邀而知案
發地點有人在賭博,就前來試手氣而認識賴惠玲,此後賴惠
鈴常以電話邀約其前去賭博,在102年5、6月間因老婆知悉
後,就沒再去等語。綜合上情,足認案發地點之女屋主賴惠
玲曾有邀約他人及被移送人之配偶李嘉弘前來賭博情事,及
知悉多次報案人為被移送人,益徵被移送人非憑空捏造事實
。況被移送人係以單純遏止賭博歪風而報案,並無故意虛構
之事實及欲使他人受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揆諸前揭法條
說明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件尚難認被移送人之報案行為
即屬誣告,自不得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相繩,爰逕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