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225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薛靖珈薛桂支 、王
  佳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薛靖珈即薛桂支、 王佳偉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18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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