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225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薛靖珈 即 薛桂支 、王
佳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薛靖珈即薛桂支、 王佳偉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18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