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8號聲明人乙○○
巷9號甲○○
89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後龍鎮大山里11鄰下大山腳12號)於95年4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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