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共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共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附表編號一共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罪,不予減刑,檢察官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共同連續偽造有價證券│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89年11月9日起至89年│95年5月31日起至95年│95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2月中旬某日止│6月4日止│95年12月6日止│├───┬───┼──────────┼──────────┼──────────┤│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1│95│95││案├───┼──────────┼──────────┼──────────┤│年│字│偵│毒偵│毒偵││號├───┼──────────┼──────────┼──────────┤│度│號│3680│2807│108│├───┼───┼──────────┼──────────┼──────────┤││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1│95│96│││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402│1370│174││├─┼─┼──────────┼──────────┼──────────┤│實│判│年│92│95│96│││決├─┼──────────┼──────────┼──────────┤│審│日│月│11│9│3│││期├─┼──────────┼──────────┼──────────┤│││日│24│13│30│├───┼─┴─┼──────────┼──────────┼──────────┤││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1│95│96││確│案├─┼──────────┼──────────┼──────────┤│││字│訴│訴│訴││定│號├─┼──────────┼──────────┼──────────┤│││號│402│1370│174││日├─┼─┼──────────┼──────────┼──────────┤││確│年│92│95│96││期│定├─┼──────────┼──────────┼──────────┤││日│月│12│10│4│││期├─┼──────────┼──────────┼──────────┤│││日│18│2│19│├───┴─┴─┼──────────┼──────────┼──────────┤│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減刑規定,不予減│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刑│││├───────┼──────────┼──────────┼──────────┤│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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