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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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8日犯如附表編號一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0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5年11月20日確定在案。判決確定後,甲○○再於96年1月24日再犯如附表編號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2號(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二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得起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