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米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德榮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95年1月10日│21,120元│AU0000000││││ 王躘誦 │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