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22號
原 告 黄旭涵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
被 告 黃奕璁
被 告 石楨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四
時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琄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22號
原 告 黄旭涵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
被 告 黃奕璁
被 告 石楨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四
時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