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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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翰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嘉玲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442元(9.54平方公尺×27,
300元=260,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