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17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玄燁
法定代理人   陳曾化
        邱琡雅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虹園大廈
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雖據上訴人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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