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17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玄燁
法定代理人 陳曾化
邱琡雅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虹園大廈
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雖據上訴人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