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怡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明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德明、 陳志宏陳曉能謝淑貌陳詠銘陳秋民
   陳春生陳忠正賴聰朗陳弘佳倪嘉琳 之正確住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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