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怡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明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德明、 陳志宏 、 陳曉能 、 謝淑貌 、 陳詠銘 、 陳秋民 、
陳春生 、 陳忠正 、 賴聰朗 、 陳弘佳 、 倪嘉琳 之正確住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