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松旺
訴訟代理人  陳威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合家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
48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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