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17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17號,99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17號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嗣亦未補提抗告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