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0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4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4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